2004年10月29日0時45分左右,在海淀區(qū)紫竹院路華澳中心門前,18歲的劉銀鎖在與同事嬉鬧時進入機動車道,被一輛疾馳而來的
寶馬車撞成骨折。事發(fā)后,海淀交通支隊認定劉銀鎖承擔全部責任。寶馬車在事故中受損,維修花費19731元。
“無責寶馬”向“全責行人”索賠案近日一審以駕駛者一方敗訴告終。寶馬車近兩萬元的維修費用只能自己承擔。與此同時,“全責行人”向“無責寶馬”索賠案也在審理之中。
評論:最近在馬路上,你會看到越來越多的人或漫不經心地
優(yōu)雅地趟過馬路,或目不斜視地悠閑地徜徉在快車道上,根本無視川流往來的汽車,而汽車倒是小心翼翼了許多,乖乖得十分可愛!
看了這次判決,也許你就能尋找到一個合理的答案:這就是法律賦予的保護。在路上,無論是走人的人行道還是走車的快車道,行人都擁有無上的權力。
關于新聞中的撞人案,法官對判決的解釋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中,無論機動車一方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這也更加強調作為
高度危險作業(yè)一方的機動車駕駛員,應具有謹慎注意義務。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好一個謹慎注意義務,好一個對弱勢群體保護,可讓人實在理解不了的是:當一個駕駛者開著車在快行道上以法律規(guī)定的時速行駛時,突遇行人沖入快車道發(fā)生事故,怎么就成了———是駕駛者沒履行謹慎注意義務、法官以判行人勝訴來體現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法律是準繩,法律更應該是神圣的,什么該干?什么不該干?法律應該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指導作用。保護弱勢群體,不可能對所有事一以蔽之。
顯然,機動車駕駛者因為駕駛車而成為了強者,故此在守法行駛的情況下也只能成為責任的承擔方;而行人因為是所謂的弱勢群體,故此在闖入快行道后依然能處于合法狀態(tài)而受保護。
試想,身體弱小的犯罪分子再弱也還是犯罪分子,身體健壯的被害者或見義勇為者或警察再強也還是正義者,在正當防衛(wèi)中被擊傷甚至擊斃的壞人不知是否也算弱勢群體?
想提一個建議,一個強烈的建議,強烈建議取消人行道,反正作為弱勢群體,走在哪兒都受保護,還要人行道何用?!
還想撤消這個建議,撤消的原因,你去馬路上看看就會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