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者觀點:不承擔管理義務失竊將增多
據(jù)透露,由于國家有關法律對停車場管理責任尚未有明確界定,停車場的管理責任也一直是《條例》起草中爭議的焦點!稐l例》的起草者對如何界定停車場車輛管理責任主要有兩種聲音:一種認為,停車場管理單位對停放車輛承擔保管責任,因而車輛丟失時,停車場管理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聲音認為,停車場僅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不承擔保管責任。《條例》中沒有規(guī)定停車場管理單位是承擔保管責任還是僅提供車位使用,而是根據(jù)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明確管理單位在提供服務時應承擔《條例》所規(guī)定的管理責任,并明確由于管理單位的管理過錯導致機動車被盜或損壞,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的起草者認為,若規(guī)定管理單位只提供車位使用,不承擔管理義務,會使經(jīng)營管理者放松管理,有可能導致盜竊車輛案件增多。
建議的對策:停車場分類收費分類管理
針對如何防止停車場內(nèi)車輛丟失,同時又能保障停車場管理單位的利益,物業(yè)管理公司也紛紛出招。有物業(yè)管理公司提出深圳能否實行停車場分類收費、分類管理。將停車場分為提供車輛保管服務和僅提供車位使用兩種,前者的收費自然要高些,但一旦車輛丟失,停車場管理單位將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不少車主已經(jīng)為車輛交納了車輛保險費,這樣,由車主自由選擇停放場地,就可確保車輛丟失能獲得賠償。還有物業(yè)管理公司建議自行給所有車位買“停車場公眾責任險”,凡是在停車場停車時出現(xiàn)車輛損壞會得到100%的賠償,保險費用由停車場和車主來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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