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銅鑼灣昨凌晨一輛警車趕往執(zhí)行任務途中,與一輛的士相撞,三名警員受傷送院,警方正調(diào)查肇事原因是否與車輛沖紅燈有關(guān)。
昨凌晨三時許,一輛警方巡邏車接獲緊急任務后,由姓梁(32歲)警員駕駛,載姓陳(40歲)警長及警員(33歲),亮起警號沿記利佐治街轉(zhuǎn)入告士打道,不料一輛的士沿告士打道駛至,兩車收掣不及相撞,警車左車身損毀,的士則車頭嚴重損毀。
警車上三名警員同告受傷,送院敷治后無礙,的士姓楊(43歲)司機及一對男女乘客無恙,兩名司機接受酒精呼氣測試,證實無飲酒。
安全情況下可違規(guī)
姓楊的士司機表示,1982年移民澳洲曾開設餐館,惟因嗜賭令家財盡散,至1990年返港及結(jié)婚,育有一名8歲兒子,并以駕駛的士維生,多年來未發(fā)生過意外。
警務處及消防處有內(nèi)部指引,指示駕駛警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人員在前往緊急事故現(xiàn)場時,可亮起警號燈及響警號,在安全情況下可違反交通規(guī)則行車,在特別情況或夜深避免擾人清夢,車上主管亦可決定是否只亮燈號而不響警號。
雖然緊急車輛有“特權(quán)”行車,但司機因違例而發(fā)生交通意外,仍要承擔法律責任。1995年10月,一名交通警員駕駛電單車往查案時,在觀塘翠屏道撞死一名過馬路男子,警員被判鹵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被罰款一萬元及付堂費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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