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8號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4年10月22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0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道路上通行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適應。城市規(guī)劃應當與道路交通安全相協(xié)調,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發(fā)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現(xiàn)代化水平。
第五條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領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確定管理目標,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協(xié)調機制、重大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文明建設、科學研究與應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和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的交通、規(guī)劃、建設、市政、環(huán)保、農業(yè)、發(fā)展改革、城管監(jiān)察等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第八條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素質。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屬車輛的管理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
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中、小學校應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納入綜合評定。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九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tǒng)一組織下,提供志愿服務,協(xié)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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