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人、非機動車或者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責令改正、依法處罰并予以教育,對情節(jié)輕微又愿意接受協(xié)助維護交通秩序教育措施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五)項、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三)、(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對不能提供車輛來源合法憑證的車輛,可以暫扣或者予以沒收,對未取得號牌、行車執(zhí)照的助動自行車,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七)項、第三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對駕駛人員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擁有機動車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其中對違反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可以并處暫扣車輛至暫扣原因消失,違反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并處沒收非法財物;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對擁有機動車的單位或個人按每輛車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或者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可以并處吊扣駕駛證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證件,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三)、(四)、(六)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或者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駕駛證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其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并處沒收非法證件;
(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車輛駕駛人員,在規(guī)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或者交通安全專題教育的,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或者公告后一個月內仍不接受處理或者教育的,注銷其駕駛證或者操作證。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給予處行處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處罰原則、處罰程序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實施處罰。
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規(guī)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道路,是指有路名牌的街道、公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車行立交橋、與道路相連接的橋梁以及過街天橋、過街地道、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庫)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通勤車,是指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準的專供職工上、下班使用的機動車輛;
(四)停放,是指車輛停車后駕駛員離開車輛的行為;
(五)公共建筑,是指旅館、飯店、辦公樓、商業(yè)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yī)院、游覽場所等對社會開放的建筑。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