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新聞網報道,交通部日前發(fā)布了《關于印發(fā)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該通知明確要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的公路收費站(點),必須堅決予以撤銷,并限期拆除相應的收費設施,保障公路完好暢通:
1、未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站(點),或者雖經批準但擅自變更位置的收費站(點);
2、不屬于利用國內外貸款或集資建設的公路收費站(點);
3、已償還完貸款和集資款,或者經營期限屆滿的公路收費站(點);
4、將未利用國內外貸款或集資建設的公路與收費公路捆綁,違規(guī)增設的收費站(點);
5、雖屬于貸款或集資建設的公路,但目前尚未建成即先收費的收費站(點);
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國家計委、財政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在公路上設置通行費收費站(點)的規(guī)定》(交公路發(fā)〔1994〕686號,以下簡稱“三部委686號文”)的公路收費站(點);
7、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應當撤消的收費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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