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軍電動車輸了!小米成功獲賠40萬元
因在電動車上使用了類似小米的m標識及“雷軍電動”字樣,小米公司起訴濰坊瑞馳公司索賠。
日前,海淀法院認定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小米公司40萬元。
▶濰坊瑞馳辯稱:不構成侵權
庭審中,濰坊瑞馳公司辯稱,該公司使用的涉案標識,是對字母M進行的藝術處理,該公司很早前就有將單個字母作為商標進行使用的習慣,如曾使用過X、T、D等字母,此次基于美觀考慮,采用了M字樣。
之所以使用“雷軍電動”,是因為該公司曾使用“雷X”、“雷丁”商標,因“丁”字代表單個的兵丁、而“軍”則有軍隊將領之意,從“雷丁”到“雷軍”,代表了公司自主品牌的升級,不存在對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軍姓名的攀附,不構成侵權。
▶小米:這是搭我司便車
小米公司訴稱,小米公司2012年在第12類電動運載工具上申請注冊了“m”商標,并將該商標用于九號迷你平衡車上。
雷軍作為小米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1月出具聲明,授權小米公司可使用其名字進行商業(yè)活動。
后來,小米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生產的“雷軍電動車”使用了小米的標識作商標。小米公司認為,被告這是為了搭小米公司的便車,使公眾誤認為該款電動車是小米公司生產的,或者與小米公司有關聯(lián),故訴請法院判令對方賠50萬元。
▶法院:屬惡意侵權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在生產的電動車上使用的商標與小米商標高度相似,還將與小米創(chuàng)始人雷軍相同的名稱作為商標,凸顯主觀惡意侵犯小米公司商標專用權。最終,海淀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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