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的強制報廢標準
車輛的強制報廢標準有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兩種情況。
使用年限方面,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 12 年;租賃載客汽車 15 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 15 年;公交客運汽車 13 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 15 年;專用校車 15 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20 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 9 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 12 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 10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15 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 15 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 30 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 10 年,集裝箱半掛車 20 年,其他半掛車 15 年;正三輪摩托車 12 年,其他摩托車 13 年。
需要注意的是,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更嚴格的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 11 年。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注冊登記日期計算,自出廠之日起超 2 年未辦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按出廠日期算。
行駛里程方面,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 50 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 60 萬千米;租賃載客汽車 60 萬千米;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 50 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 60 萬千米;公交客運汽車 40 萬千米;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 60 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 50 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 80 萬千米;專用校車 40 萬千米;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 60 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50 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60 萬千米;微型載貨汽車 50 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 60 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70 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 40 萬千米,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 30 萬千米;專項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 50 萬千米;正三輪摩托車 10 萬千米,其他摩托車 12 萬千米。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強制報廢,所有人應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并由其按規(guī)定處理,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達到規(guī)定使用年限;經(jīng)修理和調整仍不符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要求;經(jīng)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國家標準對在用車要求;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要按相應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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