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強制報廢標準
車輛強制報廢有明確標準。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 12 年。
租賃載客汽車 15 年。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 10 年,中型 12 年,大型 15 年。
公交客運汽車 13 年。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 15 年。
專用校車 15 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20 年。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 9 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及微型載貨汽車 12 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 10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15 年。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 15 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 30 年。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 10 年,集裝箱半掛車 20 年,其他半掛車 15 年。
正三輪摩托車 12 年,其他摩托車 13 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guān)部門可結(jié)合本地情況制定更嚴標準,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 11 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注冊登記日期計算,若自出廠之日起超 2 年未辦注冊登記手續(xù),按出廠日期算。
已注冊機動車有以下情形應強制報廢:達到規(guī)定使用年限;經(jīng)修理和調(diào)整仍不符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國家標準對在用車要求;經(jīng)修理和調(diào)整或采用控制技術(shù)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噪聲仍不符國家標準對在用車要求;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nèi)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變更使用性質(zhì)或轉(zhuǎn)移登記的機動車,應按相關(guān)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如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zhuǎn)換,按營運載客汽車規(guī)定報廢等。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例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 50 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 60 萬千米等。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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