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運營小微型載客汽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超過幾年
2024-05-15 15:37:42
作者:資訊小編
非運營小微型載客汽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超過超過6年不滿15年月檢。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nèi)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nèi)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nèi)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nèi)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nèi)經(jīng)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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