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多少年期限
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四條,已注冊的機動車在滿足以下情況之一時,必須強制報廢:車輛達到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對于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更嚴格的使用年限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的最低使用年限不能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的最低使用年限不能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的最低使用年限不能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根據(jù)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如果車輛自出廠日期起超過2年仍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則按照出廠日期計算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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