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guī)定車輛報廢年限
國家規(guī)定車輛報廢年限,不同類型的車輛有不同的強制性使用年限。對于非營運的家用5座轎車和7座的SUV,沒有使用年限。但當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國家會引導報廢。皮卡及輕、中、重型載貨汽車的強制性使用年限是不得超過15年,微型載貨汽車的強制性年限是不得超過12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的強制性年限是不得超過10年,而出租車最多只能使用8年。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分別如下: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20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使用15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對于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guān)部門可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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