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機動車扣留時間
根據新規(guī)定,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交警應當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查、勘察,因取證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但扣留期限沒有規(guī)定?!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硪?guī)定》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中扣押車輛的時限。第四十四條僅規(guī)定,自檢查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押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和扣押物品。
那么,另一個問題來了,檢驗鑒定的時限是多久?《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十天。超過20日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也就是說,最長的檢查和鑒定期限不得超過60天。
但除此之外,《規(guī)定》第43條還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查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送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查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委托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指定其他檢驗鑒定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復驗鑒定報告副本送達當事人。復驗鑒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如果是這樣的話,檢查和鑒定可能需要60多天。
我們知道,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首先要組織對傷者進行搶救,并盡快采取措施恢復交通,同時調查事故原因,巡查現(xiàn)場。并收集證據。因此,由于個案的復雜性和檢驗鑒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放車時間不能一概而論。交警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收回被扣押的車輛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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