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造成車輛損壞什么保險
以下是關于涉水險的相關介紹:
涉水險或稱汽車損失保險、發(fā)動機特別損失險,主要是保障車輛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后致使發(fā)動機損壞可給予賠償。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 碰撞、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 暴風、龍卷風;
(五)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本車所載貨物的撞擊、腐蝕;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七)違反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guī)定;
(八)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導致事故發(fā)生的行為。
第五條
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yǎng)護,被扣押、征用、沒收期間;
(四)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
第六條
發(fā)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第七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的自然磨損、朽蝕、電氣機械故障;
(二)倒車鏡單獨損壞、車燈單獨損壞、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單獨破碎、車身表面油漆單獨劃傷、車輪(包括輪胎及輪轂)單獨損壞;
(三)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四)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或由于被盜竊、搶劫、搶奪未遂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新車車輛出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七)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被保險人因保險車輛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損失以及發(fā)生的費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十)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
(十一)保險車輛的損失中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部分;
(十二)保險單約定的免賠額以及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損失部分。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點擊查看今日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