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違章需要處理嗎
根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機動車轉(zhuǎn)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新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的車牌號。因此,機動車報廢后,車牌可以永久保留。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處理與原機動車相關的道路行駛安全違法行為和行駛事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出行安全法實施條例》:已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限屆滿前2個月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限屆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yè),由機動車回收企業(yè)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駕駛證交公安機關車船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駕駛證失效。
各種機動車輛的使用壽命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車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
(二)出租小客車15年;
(三)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共汽車載客汽車使用滿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營運客車10年,大中型營運客車15年;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6)專用校車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單缸發(fā)動機低速載貨汽車為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為15年;
(九)具有載貨功能的專用商用車為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專用商用車為30年;
(十)全掛車、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15年;
(十一)三輪摩托車12年,其他摩托車13年。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jié)合本地實際情況,對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摩托車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小客車不準少于6年,正規(guī)三輪摩托車不準少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準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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