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勞駕駛出事故,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
連續(xù)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不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扣12分。
那么,疲勞駕駛事故,保險公司會賠付嗎?
2014年2月,洪在駕駛小型客車時,因過度疲勞繼續(xù)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導致車輛與高速公路護欄相撞,造成車輛及高速公路護欄部分損失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認定,洪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陳某的車輛經(jīng)投保的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定損金額7.4萬余元。陳某的車在東莞一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修理,花了74000多元。向陳某交通管理局賠償護欄立柱、波形鋼護欄、防堵塊損失共計4200余元,支付事故救援高速公路搶修費用500元。事故發(fā)生前,陳某在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為46萬余元的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以及兩種保險的無免賠額特別條款。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但保險公司認為,過度疲勞駕駛造成的事故損失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范圍,陳某的損失不予賠償。陳某隨后上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78000余元。
法院認為免責條款無效。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事故是洪過度疲勞繼續(xù)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并提交了與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依據(jù)。
但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保險單、投保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提示,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條款內(nèi)容。如果沒有及時或明確的解釋,該條款將不會生效。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必須具體明確,并向申請人充分說明。
上述法院“非常有力”地表示,本案中,保險合同并未對“因過度疲勞駕駛發(fā)生事故,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情形作出具體約定,只是用掩飾條款進行了概括。由于掩蓋免責條款并不具體明確,甚至無法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說明。被保險人利用掩蓋條款很難準確預測受益范圍,甚至很難減輕保險公司的責任。因此,從保險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公平原則出發(fā)。
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陳某保險金78900余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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