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險駕駛罪_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2022-11-11 14:09:13
作者:蔡金盛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后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狀態(tài)發(fā)生?;谏罱涷?,一個思維正常的人應該認識到,酒后駕駛、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會對周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所以應該采取各種方法避免這種行為。
本罪主觀上不能是過錯,即不可能不知道自己醉酒駕駛、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是酒駕,雖然一個人在喝醉的時候不會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但在喝醉之前就應該知道,喝醉之后不能開車,否則會把自己的生命財產置于危險之中。如果一個人堅持要喝得爛醉如泥,那就要借用“原因行為自由”。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者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危險駕駛罪如何量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由此可見,我國刑法采取的是從重處罰原則。
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在執(zhí)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fā)給報酬。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羈押的,羈押一日,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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