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多少年強制報廢
2024-05-28 16:50:49
作者:資訊小編
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對于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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