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事故中的時效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
第一,交通事故中的限額是多少?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而喪失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雖然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債權人將喪失請求權。
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了實體請求權,即贏得訴訟的權利,但程序請求權并未喪失,權利人仍有權行使。也就是說,即使超過了時效期間,權利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如果債務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向債權人提出抗辯,拒絕履行義務,法院會判決債權人敗訴。
設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防止權利中的“潛伏者”,防止因權利人行使權利時間過長而出現(xiàn)情況大變,法院難以審理;也防止義務人因時間過長而舉證困難,從而造成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
(1)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日期。這是實踐中最常用的規(guī)則。很多人認為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從侵權之日起計算,其依據是《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6條。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通常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當場受傷的,所以大多數人認為時效期間應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但這種計算規(guī)則有三個缺點:受交管部門上述工作程序限制,受害人救治時間,侵權人和賠償義務人下落不明?!蛾P于實施〈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九十六條也規(guī)定,“當時沒有發(fā)現(xiàn)傷情,但是經檢查能夠證明是由侵害造成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計算?!绷硪环矫嬲f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不合理。
(二)事故證明書的送達日期。實踐中,有人主張時效期間從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理由是:由于事故認定書是起訴的前提條件,事故認定書的送達表明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理已經結束,接下來當事人將進入私力救濟階段。當事人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自行協(xié)商,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但這一規(guī)定也會受到交管部門工作程序和當事人就診時間的限制。此外,有的當事人在交管部門達成調解協(xié)議,到期后義務人不履行協(xié)議;有些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并沒有報警,而是選擇了私下協(xié)商,但最終未能達成一致。由于事故不屬于交管部門處理,交管部門沒有出具事故認定書。在這兩種情況下,顯然,時效期間不能從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3)受害者治療結束的日期。治療結束是一個醫(yī)學概念。在臨床醫(yī)學中,一般認為損傷后的病理變化在臨床治療后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wěn)定的時期為治療結束。對于每一種具體的傷害,醫(yī)學上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法律上也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所以從治療結束算起的處方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F(xiàn)實中,有的人以出院當天作為治療結束,有的人以康復當天作為治療結束,有的人以評殘當天作為治療結束。這樣法院就很難確定超過時效期間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還是客觀上不能主張權利。
(4)傷殘評定日期。雖然傷殘評定的日期相對容易確定,但并不是所有的事故受害者都需要傷殘評定,有很多情況明顯不構成傷殘,不需要傷殘評定。此外,有的被害人符合傷殘條件,但不主動評定傷殘,導致時效期間無法起算。
(5)調解結束的日期?!兜缆方煌ò踩ā穼嵤┣?,很多人主張,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當事人收到調解結論的次日起算。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調解不再是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程序,不能作為訴訟時效的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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