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有哪些
1.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1)交通事故分類:
1、輕微事故,造成1-3人輕傷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1000元以內,非機動車200元以內;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重傷或3人以上輕傷,或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死亡8人以上重傷,或者2人死亡5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責任的推定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辦理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一方要對交通事故負責,那一定是其行為造成的,沒有實施行為的一方不會對事故負責。交通事故鑒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術鑒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考慮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行為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的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即因果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以“當事人的行為”為依據。在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首先要看“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然后再確定“行為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2)因果性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為,只有那些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3)通行權原則
路權原則是區(qū)別對待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車輛、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警現(xiàn)場指揮,交警應聽從指揮;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保證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不同方式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xiàn)代交通設施為所有交通參與者提供了他們自己的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機動車都有自己的路線。但是,在目前的交通環(huán)境下,絕對的“專用道”少之又少,“過路”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是的同時,也要規(guī)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yōu)先的道路的行為,即“以路會車”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yōu)先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以確保安全。
(4)安全原則
1.合理回避原則。
2.合理操作原則。
(5)結果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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