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交通事故賠償超過責任限額怎么辦
一、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1、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作用,實際上是民法中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原則。
確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和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例如,無照駕駛中的某人嚴格遵守通行規(guī)則,不犯任何駕駛錯誤。這種情況下,他不承擔追尾造成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因果關系原則外,“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作用”在衡量事故當事人行為的因果力上也起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因果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的情況下,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在我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踐中,對力的研究和運用很少涉及。實施條例的上述規(guī)定,實際上提供了通過“因果力”進行責任分配的法律空空間;
2.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民法上的過錯有兩種形式:客觀過錯和主觀過錯;所謂客觀過錯,是指當事人的行為明顯違反法律,不論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如何,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度自信、過失等主觀意識狀態(tài);
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確定后,當事人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以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故存在兩方或多方過錯時,比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被撞行人闖紅燈,就面臨著比較雙方過錯的問題。
比較法又稱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法中一項重要的責任認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責任認定和損失分擔制度。但在比較當事人的過錯比例時,存在需要克服的技術障礙,主要表現(xiàn)在如何確定不同過錯對事故的作用力,即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系數(shù)”問題;比如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就是基于考慮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分值的原則,所以在這方面也有一定的基礎;
2.交通事故賠償超過責任限額怎么辦?
機動車列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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