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車主與出租車公司的關系 出租車肇事責任誰承擔
第一,出租車車主和出租車公司的關系
在出租車交通事故中,司機是直接侵權(quán)人。但是,為了給受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救濟,法律設置了一些規(guī)定,讓其他有過錯的人承擔賠償義務。
現(xiàn)在的出租車公司和出租車車主往往是兩個不同的主體,也有雇傭司機的出租車免費車輛。
兩個不同的學科之間往往存在著附屬關系。車主自主車輛掛靠某出租車公司運營,經(jīng)營者從事客運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直接的法律條文來認定出租車公司。
但這種情況屬于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因為法律并沒有為這種錨定提供依據(jù)。出租車公司要以自己投入的車輛運營,這種掛靠方式其實是一種融資或者集資的手段。如果出租車車主不采取掛靠方式運營,勢必違反客運條例,屬于違法行為。所以這種方式規(guī)避了執(zhí)法。
這種共同隸屬關系很常見,但第三人不明。
對于第三人來說,營運車輛仍然是出租車公司的車輛,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這樣認為。
出租車公司的主要任務是出租和運營。從第三人的認知和出租車運營任務這兩點來看,第三人可以認為出租車運營是出租車公司的工作任務。這樣,出租汽車公司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來確定法人工作人員在經(jīng)營活動中造成損害的責任。
為什么道路交通事故總是以車輛的歸屬、控制、支配、利益作為判斷責任的界限?這與車輛作為交通工具帶來的危險有關。行為的危險性通常是行為主體的注意義務,是判斷過錯的依據(jù)。
有人認為汽車是工具,肇事司機是使用工具的人,工具提供者不應該承擔責任。就像賣刀給殺人犯一樣,賣刀的也不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個理論有一些問題。問題是,雖然真相是對的,但不能和車輛事故相提并論。因為車主不是賣刀的,賣車的公司是賣刀的,車主是買刀的,所以車主作為刀的使用者,應該承擔起防止刀的危險的義務。如果業(yè)主雇人砍刀砍了別人,業(yè)主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失主把刀借給別人,也要看他有沒有盡到盡職調(diào)查的義務。如果他知道要砍人要借,恐怕還是要忍。
第二,出租車事故誰負責?
出租車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通常涉及司機、車主、出租車公司和強制保險公司。
1.雇用駕駛員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車主是肇事司機的雇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出租車公司應該承擔責任,常見的原因有兩個:一是掛靠單位對掛靠車輛負有管理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經(jīng)營者負責車輛運營的管理,這是公司的任務,法人的工作人員執(zhí)行工作造成損害的,由法人承擔責任;
4.保險公司根據(jù)《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應當承擔法定賠償責任。
駕駛員和事故所有人承擔過錯侵權(quán)責任,事故所有人承擔轉(zhuǎn)移責任。因為車主是車輛運營的主導方,也是受益人,在車輛運營過程中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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