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送客發(fā)生事故造成少女致死 事故責任應該如何分配
第一,與女主發(fā)生意外導致女孩死亡。
年輕女子魏在未滿15歲的女友閆的陪同下,到情人朱位于豐縣某村的家中串門。吃飯時,村里的余等人來陪,幾個20多歲的小伙子喝了不少啤酒。飯后,朱某騎摩托車帶女友魏、閆騎摩托車送其回家。沿徐豐公路由西向東行駛時,于某駕駛的摩托車突然打滑摔倒,閆某從摩托車上摔下,摔死。無證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閆某家屬有期徒刑一年,民事賠償93181元。2004年12月19日,余的父親通過其叔叔袁某某分兩次將賠償金93181元支付給顏的父親。2006年7月,刑滿釋放后,他將原住客朱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93181元及事故賠償造成的車輛損失4200元,理由是他是朱某及其家人送走的,是義務幫助人。朱回答說:余主動送客人,事故全責他。他與自己沒有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他也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利益。所以雙方不存在自愿幫助關系,他拒絕賠償。
第二,事故責任應該如何分配?
一審庭審中,朱某某辯稱“是余某某自己拿的菜,是余某某自己愿意送嚴某的”“余某某與嚴某發(fā)生了戀愛關系”。當天陪同客人的歐某、朱某也給出了類似證言。原告余某某訴稱,其在路口修理摩托車時,應邀陪一客人吃飯。他沒有帶飯給朱某某吃,也沒有主動找嚴某要。他和顏某是第一次見面,不可能有所謂的戀愛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所謂自愿幫助,是指在沒有任何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自愿為他人提供服務,并使被幫助的勞動者獲得利益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于和朱都是出于朋友之間的感情,陪客人吃飯,飯后送別。余和朱沒有義務送走他們,朱也不會從中得到任何好處。因此,余送走他們不能構(gòu)成見義勇為。該行為只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不具有自愿幫助人的法律后果。
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意識到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的危險性。他違反交通法規(guī)是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與送客人的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聯(lián)系。故余要求朱某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失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不應予以支持。鑒于朱某未能有效勸阻一次酒駕,且有輕微過失,從公序良俗和一般公眾可接受的公平理念出發(fā),朱某應適當賠償一定的損失,以減少損失。判決:某所賠償閆某97381元,朱賠償2萬元。于提起上訴,徐州中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我們農(nóng)村大部分都有走親訪友陪伴的習慣??此朴H朋好友來陪的越多,主人和受邀嘉賓的面子就越大,但往往會牽扯到很多糾紛、尷尬甚至悲劇。這個尷尬的真實案例,給嘉賓和陪同嘉賓都潑了一盆冷水:嘉賓和陪同嘉賓也要謹慎,才能真正做到“保主平安”。
>>點擊查看今日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