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交通事故認定復核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如何復核
一、如何申請交通事故認定復核?
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jù)。縣(市、區(qū))交警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交警部門應當使用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事故的其他當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核內容進行復核,重點是事故的事實和證據(jù)、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當事人責任的認定。
復核后,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復核申請后30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審核一次。經(jīng)審查,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因果關系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支持原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發(fā)現(xiàn)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二、交通事故認定如何審查?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jù)。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駛離道路時發(fā)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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