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緊急避險的條件 交通事故緊急避險的責任認定
一、交通事故緊急避險的條件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防止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受到更大損害而采取的緊急措施。
交通事故中的緊急避險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構(gòu)成:
1.必須有正在發(fā)生的、威脅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權(quán)益的危險;
2、必須在緊急情況下,沒有其他方法避免危險時采取避險措施;
3、避險不得超過必要限度,也就是說,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不采取此類措施必然造成的損害。
第二,交通事故緊急避險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情況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p>因此,在認定因緊急避險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責任時,應(yīng)將危險人認定為當事人之一,根據(jù)其行為和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guān)系認定其責任。
1.因緊急避險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yīng)當認定造成危險的人負全部責任;避險不當?shù)?,認定造成危險的人和避險人承擔相應(yīng)責任;
因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險情的人為被告,沒有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損害的,緊急避險人為共同被告,所有人或者駕駛?cè)怂鶎賳挝怀袚B帶責任。
(1)因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時,緊急避險中沒有違反規(guī)定的,或者其行為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guān)系的,由造成危險的行為人對損害后果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旅客的損失由造成危險的行為人賠償。
緊急避險的行為人有交通違法行為,與緊急避險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有因果關(guān)系時,造成危險的行為人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行為人承擔次要民事責任。但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對旅客的賠償責任。
(2)緊急避險損害利益等于或者大于保全利益時,旅客的損失由造成危險的行為人和緊急避險行為人根據(jù)過錯大小進行分割后,仍應(yīng)減輕或者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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