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什么時候認定
1.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一)責任劃分的一般規(guī)則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具體職責劃分如下:
1.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在事故中的行為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都沒有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負責;
4.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交通事故責任的前提,責任的合理劃分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特殊情況
在交通事故中,下列八種情形屬于特殊情形,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人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 以及車輛與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發(fā)生碰撞,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
2.交通事故責任何時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到現場,公開調查取證。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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