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肇事逃逸案件
套牌肇事逃逸案件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尹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并依協(xié)議支付全部賠償款,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依法對尹某某從寬處罰。綜上,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情】
2013年12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尹某某駕駛套牌的歐寶小轎車沿廣西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秀廂大道(通稱“快環(huán)”)自東向西行駛,至魯班路口附近路段時,與前方橫過道路的被害人蒙某某發(fā)生碰撞,致蒙某某被撞擊身亡;事故發(fā)生后,尹某某棄車逃離現(xiàn)場;同月23日,尹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經交警部門認定,尹某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蒙某某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4年1月,經交警部門主持,尹某某與蒙某某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尹某某賠償蒙某某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168810元,蒙某某近親屬對尹某某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適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幅度,因尹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內對尹某某量刑。尹某某自愿認罪。
【評析】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情節(jié))之一。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某的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yōu)惠政策)為不應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jié),具體理由如下:
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分清事故責任是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礎?!疤右荨弊鳛榻煌ㄕ厥伦锓ǘㄉ竦臈l件,須以肇事行為本身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為前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始構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根據案件事實與證據,除發(fā)生事故后逃逸,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及經驗法則,尹某某的其他交通違法行為(駕駛套牌機動車)并不足以使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交警部門亦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①,作出事故責任劃分。換言之,被告人因逃逸而致其負事故主要責任,若其未逃逸,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亦即,在本案中,逃逸行為已作為入罪情節(jié)。根據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本案被告人的逃逸行為不得再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jié),故本案應適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一檔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釋
①該款內容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點擊查看今日優(yōu)惠<<
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
即可進入交流群
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