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電動車上牌有沒有時間限制?
合肥電動車上牌有時間限制。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工作,力爭 2020 年內實現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全覆蓋”。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對未按規(guī)定辦理登記上牌、領取臨時通行標志仍上路行駛的,公安機關將嚴格依法查處。在規(guī)定期限內上牌免費。
符合條件的電動車上牌分不同情況:2019 年 4 月 15 日前購買,符合舊國標和省公安廳發(fā)布名錄的合格產品,發(fā)放電動自行車號牌;2019 年 4 月 15 日后購買,符合新國標且獲得 CCC 認證證書、能在系統(tǒng)中查詢到的合格產品,發(fā)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對不符合新、舊國家標準,不能辦理電動自行車牌證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發(fā)放有效期為 3 年的臨時通行標志,登記時間為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上牌方式多樣,可通過互聯(lián)網手機 APP、全市范圍增設的多個登記上牌服務點和上門送服務等方式,采取“線上申報、后臺審核、線下領取”的模式。
全市依托郵政網點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安裝點,每個安裝點安排 3 名工作人員,配備登記上牌設備,擺放宣傳資料。對上牌需求量較大的企事業(yè)單位、小區(qū),公安部門將視情提供上門辦理服務。
集中登記上牌以后,對符合“舊國標”“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仍可以繼續(xù)上牌,但既不符合“舊國標”也不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將不再發(fā)放臨時通行標志。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的處罰規(guī)定: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警告或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車輛號牌的,處警告或 30 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駕駛無臨時通行標志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處 200 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